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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自由与法律之关系 ,从古至今无非走了两条路子 :自由是法律之下有限的自由 ,以及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无限自由。二者皆有其合理存在的理由 ,却又难以抹去极端之嫌。自由之内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自由有三种表现形式 :以思想自由为起点 ,演化出言论自由 ,继而发展为行为自由。每种自由与法律之关系皆有不同之处。思想自由是不受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 ;行为自由是在法律框架下活动的受限自由 ;言论自由则介于前二者之间 ,一定范围之内不受法律的管辖 ,超出此关节点则必须遵从法律的调整。  相似文献   
2.
立足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已有成果,总结国内学界在该领域的研究发展状况,具有一定的理论反思价值.方法与方法论的界分从模糊到逐渐清晰,可以看到法律方法论研究中跨学科、跨区域借鉴理论成果的不足与成长;从较多关注理论研究的法学方法逐步转向较多关注司法实践的法律方法,折射了法学研究中对法的实践作用的更多关注;从早期单一关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到现今法律方法论体系的日益完善,可以看到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学科独立意识的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3.
法律规范在其内容的可改变性意义上,具有可反驳性的特征.建立在可反驳性规范基础上的法律知识体现出三种特性,即可衡量性、跳跃性和可转变性,这表明法律知识是建立在非常不稳固、不确定基础上的,以这样的规范为前提所进行的三段论推理,只能获得逻辑上的有效性,无法保证内容上的正确性.为满足法律知识正确性要求,论证理由必然涵盖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政治规范,甚至伦理规范,使它们形成一个融贯的命题体系,为法律决定提供实质性理由支持.  相似文献   
4.
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法官依法裁判后的一种正当性包装,有利于以较小成本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在西方,严格守法观念的历史积淀,促使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始终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条件,修辞是提高判决可接受程度的合理方法。但在中国,由于严格守法观念的缺失,单一强调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可能消解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普遍守法观念的培养。在中国提倡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必须以遵守程序性论证规则为前提条件。法官必须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合理使用修辞手段说服听众顺利接受判决。这样可使司法裁判既能彰显法律正义,又具有良好的社会实效。  相似文献   
5.
侯学勇 《东南学术》2007,(1):105-112
受自然科学主义观念的影响,证明与论证在逻辑学中经常被等同使用,法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也颇受此影响.本文分析了证明理论同化论证理论的历史根源,在此基础上指出证明是一种形式逻辑方法,主要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论证是一种非形式逻辑方法,主要适用于人文学科领域.法律论证理论主要是论证这种非形式逻辑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但同时应有证明的形式逻辑支持.法学中的形式证明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进入实质论证,法律规范以外的实质理由是判决获得实效的最终力量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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