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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物权法的诸多制度中,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以其匠心独运的制度设计,将法律上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展现得淋漓尽致.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以静态所有权保护为核心的传统民法向以动态交易安全维护为重心的现代民法转型的标志.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零八条也对其进行了专门规定.遗憾的是,《物权法》的这部分规定并不完善,尤其是第一百零七条的文义表述扑朔迷离,十分容易让人产生不同的理解,严重影响了该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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