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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怎样产生的?它的本质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出发,作了不同的回答,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犯罪学说。但是,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学者和现代资产阶级学者,由于他们的阶级立场和世界观的局限,并不能真正揭示犯罪的起源和本质。因此,他们的犯罪学说,从根本上说也就不能成为科学。例如,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是资产阶级学者所主张的“法益侵害说”,所谓侵害法益,就是说犯罪是对国家的、社会的、个人生活的利益的侵害。这样,法益就成为国家保护的中心。这是一种伪科学,它不但没有揭示反而掩盖了犯罪的本质,因为从本质上说,犯罪不是侵害了所谓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而是侵害了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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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民所有制企业用税后利润添置的固定资产应该归谁所有,是所有制改革中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理论界不少同志认为,“仍是全民财产,归国家所有,而非企业财产”。我们认为,这部分固定资产应归企业所有。下面就此谈谈我们的理由。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用税后利润添置的固定资产归谁所有的问题,实际上是经营权能否向所有权转化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有过明确的论述,他指出:随着产品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资本化的地租即土地价格的出现,使土地的让渡成为可能。那些从前只有经营权而无所有权的农民,有的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三大的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机制。”建立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必须破除调节手段具有社会性质论、破除计划调节直接论、破除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作用范围局部论,否则,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是无法建立起来的。 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必须破除调节手段具有社会性质论 调节手段是否具有社会性质,或者说计划调节是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特有调节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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