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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先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34-39
在当今环境法学界具有广泛影响的后代人权利理论,其法规依据是不可靠的。无论是后代人的环境利益、当代人保护环境资源的责任和义务,还是人类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都无法得出后代人享有权利这一结论。“后代人权利”其实就是一种理论的虚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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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先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56-60
地球生态系统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而客观存在,人类对其还不能完全了解。人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生态保护的尝试,暴露出法律与生态系统整体性之间的诸多冲突。作为专门保护生态系统健全良好状态的生态法面对这种冲突,必须寻找自己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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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先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1):270-273
自然法在其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一直被接受它人们遵从为权威与理性的化身.作为一种巨大的无形力量指导着人们的行为。自然法的本质理念从物本性到神本性,再到人本性。人本性的宣扬是环境危机的思想根源,现代社会要从根本上促进环境法功能的实现,必须用物本性与神本性的“否定之否定回复”思想去指导人们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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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国内外环境法学者作为"环境权"之司法实践而广为引用的"菲律宾儿童案"中,作为原告起诉理由以及法院判决根据的"环境权"与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该案所流露的真实成分就是人们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这一公共利益而承担的各种义务,这也是环境法义务本位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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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矿业权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学界对我国矿业权的含义及其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论,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活动在客观上具有复杂性;二是人们在主观认识上未能超越传统民法私权思维模式的禁锢。在物权的框架内界定矿业权,是导致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低、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开采回采率低、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时常发生的理论根源。矿产资源法应当是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综合保护法,而不仅是矿产资源经济价值的归属与分配法。矿业权应当是围绕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活动而形成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其中公权力和私权利同时存在,公权力存在于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管理和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领域,私权利存在于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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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不仅在国外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而且在理论上也无法成立。“排污权”交易向社会传递一种错误的价值判断,违背了环境正义的要求,无法激励排污者进行技术创新和持续减排,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微不足道。“排污权”交易的实质就是政府管制的市场化扭曲和变异。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配额制度下,用必要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取代“排污权”交易是较为可行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