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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沙公约》及其华沙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建立了统一的损害赔偿限额。围绕损害赔偿限额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之争,在华沙体制建立伊始就已经开始了,并且一直是国际航空法上广受争议的问题。损害赔偿限额在侵权法中,并非严格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的本质特征。损害赔偿限额在理论上缺乏正当性。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中损害赔偿限额的产生与发展对我国民用航空法具有重大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华沙体制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经历了从身体损害到人身损害,从从伴有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到单纯的精神损害的争议,逐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争议远没有结束.我国国内司法实践认为无论是否具有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都是可赔偿性的损害.  相似文献   
3.
死亡赔偿金是因为死者的生命权受到侵害的特有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具有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二重性。我国在死亡赔偿金方面的法学理论、立法与司法实践出现不同认识与误解,并因此导致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城乡差别现象。消除在死亡赔偿金方面的城乡差别,应当从理论源头建构符合损害赔偿目的性的体系。  相似文献   
4.
叶乃锋 《兰州学刊》2009,(10):108-114
航空侵权损害是人类工业文明付出的必然代价,是一种“年轻”的侵权损害种类。航空侵权责任在传统侵权法的基础上构建而来,又对传统侵权法提出了挑战,并对传统侵权法有所发展。同时,国际航空侵权责任的发展对我国构建航空侵权责任体系及完善具体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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