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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收取风景名胜区门票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可以放弃风景名胜资源的收益,可以用其他的管理手段来替代门票这种经济手段,因此,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是可以免的。我国还没有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价值评估机制,门票是反映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的一种有效形式。免票会导致几个问题:第一,缺乏反映一般的消费者对风景名胜资源生态价值的认同和支付意愿的方式。第二,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的缴纳没有一个参照标准;第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应投入多少没有一个参照;第四,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利益可能遭到侵犯。因此,只有在相关机制建立起来后才适宜免费开放风景名胜区。  相似文献   
2.
滩涂所有权客体的边界不清晰;可设立滩涂用益物权的范围也不明晰;设立滩涂用益物权时存在与水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利用关系如何理顺的问题。湿地不仅是环境与资源法上的概念,也应进入民法领域。将滩涂作为湿地,能划清滩涂所有权客体的边界,解决滩涂用益物权设立时的困境。生态系统角度下的湿地概念,包含一定的水资源,对水体深度有明确要求,水生野生动植物是其内在的组成部分。将湿地概念纳入民法,能解决这些困境。对湿地奉行保护优先的原则,使得只有在未纳入保护地的滩涂上才能设立用益物权,划清了可设立滩涂用益物权的边界。  相似文献   
3.
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较适合生态成本的控制。生态成本的宏观调控法控制,要以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在计划法中实现经济发展计划与生态成本控制的适度协调;在产业政策法上,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成本的产业名录、优惠政策和发展低生态成本的产业结构;在投资法上,完善以国家为主体的投资经营法、实现生态成本控制设施所有与运行分离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在税法上,增设新的环境税,对低生态成本的行业实行税收优惠以及合生态成本地使用税收收入。  相似文献   
4.
生态成本控制的公私法局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生态成本的产生因源于市场在配置具有公共物品性的环境上存在严重失灵,需要社会本位的经济法介入予以克服;而生态成本控制的公益性、事前性等特点,决定了以事后救济和同质救济为特点的私法不可能有效控制生态成本。国家有时因受经济发展优先论的影响,在生态成本的控制上不是缺位就是缺失,行政部门在生态成本控制上的职能分割、以行政区划为主以及短期追求的现象,使得公法在生态成本的控制上存在内在的局限,需要经济法实行生态成本的整体性、无区界性和长远性控制,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司法变更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诉讼司法实践决定了应扩大司法变更的适用范围,以解决行政裁决之诉作为行政诉讼残留的固有缺陷———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易发生程序回转、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本文分析了行政裁决之诉中适用司法变更的不同情形,提出了完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提出的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相对而非绝对的量化减排目标.在该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中,企业是主体.我国已有可作为企业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法律依据的法律体系,如以《节约能源法》为核心的节能方面的法律,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的清洁能源方面的法律等.不过,这些法律有关企业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规定中倡导性规范居多,强行性规范偏少.为此,应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相似文献   
7.
1997年之前的法治建设评价以目标责任制为形式,依附于政绩考核;1997年至2005年为法治建设评价的宏观设计阶段,立法后评估成为新的形式;以余杭法治指数的出台为标志;2005年之后法治建设评价进入全方位、地方实践的阶段。法治建设评价实践表明,法治中国建设评价宜采取体制性的路径,为“五位一体”的全方位评价,从服务于政绩评价走向独立的评价,从以内部法律责任为保障走向以政治责任为保障的评价。  相似文献   
8.
环境利益作为独立的新型利益,作为公共利益,应被法律承认和肯定,成为法益。法律是利益的调整器,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也必然对环境利益这种新型的利益加以调整,法律对环境利益进行调整必然是与其他利益的平衡的结果,这就是环境法中的协调发展原则的使命。但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有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之分。目前有关环境法协调发展原则的论述并没有涉及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对抗性冲突,从而使得协调发展原则存在缺陷,也没有反映出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的动态。在环境时代,在第二代环境法已经发展的时代,应当确定环境利益的优先序位,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9.
论WTO法中的环境例外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GATT第XX(b)和(g)条可以成为WTO中除自由贸易领域之外一般领域的环境例外条款,需要满足"必需"和"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以及"非任意或公平的歧视"三个要求.从可持续发展观来看,目前WTO/GATT对"可耗竭的自然资源"的解释符合了可持续发展观,但对"必需"和"有关"的要求过于严格.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林权法律制度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物固碳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方式。生物固碳的能力、潜力的归属问题则直接关系到生物固碳效果的实现。林业碳汇在我国温室气体减排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森林固碳的潜力也十分巨大,但我国林权法律制度对森林资源的固碳能力和潜力的归属并没有明确。为此,我国林权法律制度确认林业碳汇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林业碳汇利益应纳入林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之内,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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