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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是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也是最早和最积极与我国达成地理标志保护双边合作意向的东盟国家,在TRIPS协议下建立中泰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和平台是双方的迫切需求。从TRIPS协议视角对泰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保护的产品种类、管理机关、注册申请主体、第三国注册和注册的程序等问题进行分析可知,泰国专门法模式下的地理标志保护与我国国家质检总局的专门法模式下的地理标志保护很相似,中泰两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合作具有有很好的条件和基础。  相似文献   
2.
目前,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与东盟资源型贸易量较大,但多停留在初级产品领域;以产业间互补贸易为主,但产业内贸易程度较低;可持续发展观念较弱,配套机制不健全.要拓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与东盟资源型贸易,应加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物流建设,并加强双方矿产能源、农林业、旅游业和海洋产业等方面的合作.  相似文献   
3.
广西黄姚古镇具有丰富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有基础进行旅游资源深度开发。但黄姚古镇旅游资源开发中所存在的古镇环境受到污染、旅游资源受到破坏、原产地的特色旅游商品匮乏等问题,都不利于古镇旅游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对此,应转变古镇旅游经济的发展模式,立足于古镇历史文化,加大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力度,利用地理标志保护挖掘本地旅游商品。  相似文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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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在地理标志领域加强保护与合作符合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利益,也是我国与东盟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TRIPS协议为中国—东盟地理标志保护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可考虑在TRIPS协议框架下,在中国与东盟各国原有地理标志保护基础上,建立中国—东盟地理标志保护合作机制,核心内容包括将中国—东盟博览会作为地理标志保护成果的展示平台,举办地理标志保护专题研讨和论坛,建立地理标志保真溯源平台,建立中国—东盟地理标志保护注册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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