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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一种法律上允许的企业垄断或日联合行为.专利共有的制度安排应当是立法对现实经济中个体在制度需求上的确认。但运用经济分析中常见的交易成本、博弈论等分析有关现行规定后不难发现.我国的专利共有制度安排在一定情形下反而增加了合作研发的交易成本.并有导致共有人竞相发放许可的倾向,以致许可利益被稀释、压低至边际成本。因此,完善共有专利许可及其费用分配的规则势在必行.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时,让各专利共有人必须在一定的许可协议下才能对外许可.以避免公地悲剧的可能。  相似文献   
2.
防御商标的作用是保护驰名商标功能的发挥,因此,商标所有人在防御商标注册时核准的、与驰名商标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和禁止权.防御商标具有附属性,驰名商标的动态变化对防御商标的禁止权有明显影响.我国商标法对防御商标未予规定,获准注册的防御商标可以“闲置”或者投入实际使用,未使用防御性商标的禁止权应以核准注册时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为限;投入使用的防御商标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形成真正的权利,不宜再认定为防御商标.  相似文献   
3.
合作研发中的专利共有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敏洁 《兰州学刊》2011,(8):107-113
在知识的淘金热中,业界多有采用合作研发新技术模式者。我国专利法未明确规定专利共有的性质,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权属纷争。专利权实为专利财产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应为按份共有。共有专利权与共有人对专利权所享有的份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共享专利的语境中,共有人对共有专利权能的实施不受其所享有份额的影响。此外,企业合作研发共享专利者还可能与专利法上的职务发明相抵触,由于专利法缺乏相关规定,如有纠纷,只能以激励创新的立法宗旨为导向,综合考虑、个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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