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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烁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9):201-210
政府数据开放许可是规范政府数据开放后数据利用行为的制度设计,一般表现为政府数据提供者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协议内容明确用户使用权限与开放主体职责,为用户开放数据使用权及数据主体所有权提供法律保障.协议既规范数据再利用行为,也为数据资源广泛互用奠定基础,有效保障并促进政府数据的开放性.我国应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与政府数据开放实践,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且统一、多元、兼容的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体系.在形式上,我国应选择专门制定许可协议的规范路径,根据政府数据资源的分类分级设置多元许可使用类型.在内容上,开放许可应遵循平等原则和免费原则;以政府数据资源使用权为适用对象;授予用户符合开放性要求的完整使用权限;尽量减少对用户的使用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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