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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城镇化离不开政府的有效介入和适度干预,但政府的介入与干预是一把"双刃剑",因此需将其置于法治框架内,而对政府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的前提则是要对城镇化中的政府行为予以分析,以厘清法律规制的应有对象。在城镇化中,政府的介入与干预主要体现为政治决策、行政规划以及土地征收等,由于政治决策的特殊性,对其进行规制应主要依赖于民主政治的完善而非法律制度的创新,因而,对政府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行政规划和土地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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宓明君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2(5)
家政工人在提供家政服务中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涉及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缺陷或缺失共同导致了家政工人权利易受损害的事实.对家政工人权利的保护,不仅要改造劳动法,使之一定程度上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者的范围;也要对家政企业的所有权模式进行改造,成立家政工人所有的家政合作社,从而使其成为家政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过程中的真正的影响力量;还要构建家政工人与社区居民之间的良好关系,建立相互之间超越契约的互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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