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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不能全面概括所有著作权权能的性质归属.复制等权利不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不属于著作财产权,而属于著作利用权.著作利用权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使其能够也应当被列为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在整合著作权分类制度时,应当采用四分法,即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著作利用权、著作财产权、其他著作权,并分别明确各种权利的权能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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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数字化的本质是应用数字技术重构企业组织模式和产业创新发展范式,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加速创新与能力跃迁的动态过程。对此,产业领军企业亟需发挥产业链链长优势,以数字技术创新与管理机制创新双轮驱动,在重构自身商业模式和竞争优势的同时,打造面向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数字化技术核心能力与数字化管理核心能力,进一步以产业数字化应用场景驱动“双核”协同,整合建构产业数字化动态能力(IDDC),加速产业数字化深度转型与持续创新跃迁。数字经济政策要更加重视培育产业数字化动态能力,发挥我国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协同推进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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