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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效力问题探析张国炎一、土地使用权的利益范围及抵押意义土地使用权类似传统民法的地上权,其范围又超出传统的地上权范围。从我国实践看,能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包括:(1)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如植物、地上建筑物(房屋、道路或高架公路等)...  相似文献   
2.
国务院及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保护的登记办法及细则并不能使企业国有资产达到物权登记效力,因此,它还须依据物权法进行登记并被保护.国有资产仅以财产已经属于国家为由而不从物权登记制度上予以保护,这不仅使国有财产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有效保障,更使得国有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国有资产仍面临登记难和众多的登记部门,因此登记部门应给予宽松的登记政策,这些登记部门的窗口可以被简化.为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我们不仅要改变陈旧的观念,还要通过取得时效制度来保护国有资产,同时我们的司法部门更应负有义务来保护国有资产.  相似文献   
3.
一、全球期货交易趋势期货交易从某地区交易发展到某区域交易 ,从本所交易发展到跨所交易 ,从交易境内期货发展到交易境外期货 ,从交易单纯的国内期货发展到交易涉及国外金融衍生工具期货 ,从而又发展到全球联网交易和境内外交易所联网交易。由于期货交易存在内在的交换性 ,期货交易又可以通过跨品种交易、跨市交易、跨时交易 ,以及通过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现货市场进行综合性交易。现今的期货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 ,它可以解决根本传递 /交换问题 ,这有助于全球期货交易和监管 ,互联、合作 ,缩短交易时间和传递时间。同时缩小…  相似文献   
4.
对敲是期货交易中的一种欺诈行为,其性质应属于“欺诈性期货交易”的手段之一.我国刑法已经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诱交易等行为类型化后从欺诈中分离出来,但我国刑法至今还没有确立期货欺诈罪或欺诈性期货交易罪.尽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一些规范提及了期货欺诈概念,但真正地如何定义期货欺诈及如何界定自营或代理中的欺诈性期货交易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为防止或减少期货欺诈,在对违法者作出行政处罚时,法律应该授权期货监管机构同时考虑及计算出民事补偿或赔偿的数额,并可在裁决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的份额;在监管方面,我们的立法应该引进相应的较严谨的疏而不漏的监管和防范体系,即建立“刑-行-民”及由法律授权下的自律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5.
一、债权的保全概述三角债、连环债是经济运行中的一个巨大障碍,仅靠行政手段不易解决,债权保全制度可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之处。债权人为确保债权获得清偿,原可以根据民法规定的债的担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用两种担保制度,即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制度。前者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后者于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其担保物变卖的价款优先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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