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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立法首先具有法律的一般价值取向即应当反映社会物质生活关系的本质要求,应当代表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应当包涵人类道德价值取向的一般理念,应当反映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普遍要求.其与其它部门法相区别的特殊价值取向在于对劳动者群体给予倾斜保护,着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尊重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强调国家的适度介入;在适应市场规律要求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与实质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章正璋  彭启军 《学术界》2005,(6):243-247
物权行为理论能否均衡维护交易各方的利益,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反对物权行为理论者认为,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卖方的利益,违背交易的公平正义,并且列举其五种表现。而事实上,这些反对的理由均是从卖方的角度审视的结果,买方的利益被忽视了,离开对买方利益的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同样无法建立。物权行为制度能够均衡地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取代物权行为制度。物权行为理论完善了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行为理论,合理解释了某些以物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使得诸如保留所有权买卖、让与担保、融资租赁等新型的交易形式更容易、更适宜地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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