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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对"善"的阐述是从目的性和功能性两条路径来展开的。在目的性论证中,他将"善"界定为人们所欲求的目的,如果仅从欲望这一角度来理解"善",一般的"善"和具体境遇下对我而言的"善"就会存在分裂的可能。在功能性论证中,亚里士多德将"善"的本质表述为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用德性限定了欲望的合理性,使对我而言的主观准则上升为绝对的客观法则。通过德性中道,人们维护了合理的欲望,并免于成为他人的手段而保证了自己的目的性;相应地,也促使个人在追求自我幸福的同时尊重他人的合理欲望。在这种情况下,德性与善也就有了内在的关联,"目的善"与"功能善"也就达到了完全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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