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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史家们每每以让步政策来阐述朱元璋对待劳动人民的态度,至于洪武年间对人民实行的“重典之治”,则很少提及。还有的人在论证这一问题时,尚未对明初法制做全面研究,就从“让步政策”的结论出发,把明初的“刑用重典”解释成“治官不治民”的。我认为,这种笼统地谈论让步政策而不能正视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民”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那么,明初对劳动人民到底采取的是什么样的政策呢?为了揭示事实的真相,就有必要对朱元璋的重典政策与让步政策的关系作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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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于十九世纪中叶的太平天国革命,在国家宫制的建设方面曾经有过一些重大的改革,譬如建立了女官制度,乡官制度,保升奏贬制度,招贤制度,考试制度,勋位制度,内容极其丰富。本文仅想就太平天国的官吏铨选、升降、奖惩方面的有关制度的实行情况及其经验教训作一简要论述。太平天国的宫吏铨选、升降制度是在农民革命战争的炮火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推动反封建反侵略斗争的需要相适应,宫吏的铨选、升降一开始就具有选贤任能、论功行赏、因功升迁、论罪行罚的特点。太平天国于1851年1月金日起义前后,便开始设立各种官职,并颁发了五条军事纪律:“一遵条命;二别男行女行;三秋毫莫犯;四公心和傩,各遵头目约束;五同心合力,不得临阵退缩。”这五条及其后制定的有关条规法纪,既是全军行动的纪律规范,也是对官吏实行奖惩、升降的重要标准。同年9月25日,太平军攻克永安后,是时革命队伍迅速扩大,急需加强训练、管理,于是便适应革命发展的需要,增定了宫制。11月17日(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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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习与探索》创刊之日起,我就是它的忠实读者。十年来,这个刊物以深邃多思、勇于求索的风格,屹立于中华文坛,所发表的许多有创见的文章,在学术界和广大读者中产生了强烈反响。我衷心祝愿贵刊愈办愈有生气。作为一个法学工作者,我期待着,贵刊能够继续为我国法学的进一步解放和繁荣呐喊、开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学在许多研究领域取得了令人振奋的进展。但是,沉重的历史创伤,使这门学科尚未走出幼稚阶段。“禁区”还没有完全打破,法学理论不仅滞后于改革和法制建设实践,也落后于经济学、政治学、文艺诸领域的理论建设,特别是国家法制发展战略这个关系到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极其重要的领域,至今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改革的深化,社会的前进,都对法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法学唯有实行自我改造和创新,才能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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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义折狱”是地主阶级在伦理法系未全面建立之前,运用儒家道德原则指导司法活动的重要实践;封建的诉讼原则和诉讼制度深深打上了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的烙印;儒家道德在解决德刑矛盾时,既对推动废止肉刑、减轻刑罚、减少冤狱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又是腐朽、残酷的封建司法制度的辩护士和帮凶。儒家伦理道德对封建司法的影响,其基本方面是消极和反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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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王朝官吏考核制度,是整个封建专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封建国家不仅需要设置大量的官吏,建立庞大的国家机器,而且为着这个国家机器能够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进行运转和发挥作用,还特别注意了对官吏实行考核。韩非子曰,治国之要,在于“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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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六年一月十六日,张春桥在上海《动向》半月刊第一卷第二期上发表了黑诗 《俺们被攒著》。这是一篇诬蔑革命劳苦农民形象的卑劣谤文,也是他从事拥蒋反共特 务活动又一次拙劣表演。 据张春桥的诗后记,《俺们被攒著》,诗系他“改旧稿”而成。此诗是以一九三三年黄河决口后受灾农民在所谓一九三五年底的“现在”的遭遇为题材的,人们要问:是何原因促使张春桥发生了重改“旧稿”用以反映“现在”的兴趣?为什么一贯仇视劳苦大众的国民党特务张春桥,在黄河决口两年后要拿受灾农民大作文章?明明蒋介石的反动统治是农民贫困和水害横行的根源,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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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中国古代的各种法律形式、大量有代表性法律的内容和体例结构进行了比较研究 ,认为从先秦到明清 ,历朝都存在多种法律形式 ,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特定的功能。民、刑有分 ,刑事法律与各类非刑事法律有别 ,这些立法原则古今一以贯之。律典是刑法典 ,其内容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 ,决非是刑事、行政、军事、民事等法律规范的诸法合编。律典与其他形式的法律 ,是分工协调、诸法并用、相辅相成的关系。无论是从各种形式的法律的内容或体例结构看 ,所谓“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都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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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1)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四编《大诰》,是研究明初法律实施状况和这位开国皇帝政治法律主张的珍贵文献。《大诰》中反映的朱元璋的法律思想,内容相当丰富,但贯穿全文始终、最引人注目的是他的明刑弼教思想。《明实录》等官修史书为尊者讳,对他的这一重要法律主张极少涉及。这样,《大诰》便成为集中记述朱元璋的明刑弼教思想的稀见史料。 “明刑弼教”是朱元璋颁行《大诰》的基本动机,也是他大搞律外用刑和重典治吏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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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条例》是明代中后期最重要的刑事法律。在弘治、嘉靖、万历年间的三次修订过程中,修例朝臣,收集了“简切易晓”、“经久可行”的条例;适当调整了对一些犯罪的刑罚,使所制条例“罪情相当”,还增加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删除了与律有明显矛盾的条例。这样一来,就坚持和贯彻了明代中后期统治集团的“革冗琐难行”、“情法适中”和“立例以辅律”的立法指导原则,制定了一部长久辅律而行的,“法守画一”的,符合“中制”要求的《问刑条例》。《问刑条例》的颁行,对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和明王朝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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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北宋冗官形成的原因、途径和危害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证。文章认为,北宋冗官之所以严重存在,乃是北宋统治者为防止重新出现唐中叶以来藩镇割据、君权闇弱以至被取代的危险,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文章最后指出: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冗官问题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