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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胚胎作为现代医疗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改变人类生殖体系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对目前国内相关学者所提出的“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等学说的批判性思考,揭示其在理论层面的局限性,从而得以否定以上三种学说的合理性。而后从伦理学、法理以及比较法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论述,揭示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即人格利益属性。在该定性的基础之上,借助于有关学者提出的基因权理论,最终将体外胚胎界定为基因遗传权的客体。因此,有必要对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的裁判结果予以重新审视。同时,建议在立法层面建立起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侵害基因遗传权的救济措施,以实现对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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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人的酒后驾车劝阻责任应在共同侵权的框架下解决。但共同过错并不是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并没有贬降过错本身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作用,并扩张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一编单独规定,与司机共饮者对司机负有相应的驾车劝阻责任。是否尽到该义务,实行加害人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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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迟办房产证的法定赔偿性违约金,"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对开发商迟办土地使用证的,一些法院将违约金压低数倍计算,而忽略了开发商抵押土地带给购房者的实际风险。在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做出有利于弱势一方的调整,应将违约、风险防御性成本(类似担保公司收取的利润)的增加和强迫交易对购房者造成的三重损失纳入考量,而不能反其道行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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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新增了具化公司社会责任条款,把职工和消费者定位为“利益相关者”。公司虽以营利为本,但若职工无共享权,营利和发展则无源。共享才能共赢,才能劳资人格和产权平等。公司法需确立职工为利益共享者;职工共享权应立为企业合规审查和司法裁判的法律规范;共享权的实现应内化为企业成本和公司利润法定分成或持股的社会责任。在时代大变局中,可以先行先试,具体实现公司法确立的保护职工权益的公司的各种社会责任,以大视野看待劳工共享利益和通过劳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法制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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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实施方面还缺少对恶意解雇人才的处罚和限制,使用人单位可捆绑人才;其次,对人才流动不区分有无过错,硬定高处罚,也可能阻碍人才流动。建议今后规定,科技人才受到显失公平待遇或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的,人才流动限制自行终止;用人单位恶意解除合同的,可免除人才流动赔偿责任,以贯彻同时履行、对价限制以及比例性原则,从预防违约入手,综合考虑人才流动各方利益,改革、完善人才流动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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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对购房者多有不利。首先,抵押已售房屋的土地而迟延办证,司法认定只赔购房者已付房款利息,远低于担保公司为开发商担保收益。其次,司法无视开发商事先许诺"转正",概判市民买"小产权房"完全无效,明显不公。再者,商品房面积大于合同3%部分由购房者按原价付款,诱使开发商故意超约建房。交钥匙未过户即转移意外风险,也在坑害灾民。目前购房者需事先用合同预防法规漏洞。未来立法应以违约成本收益实情平衡双方利益,预防和制裁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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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实施方面还缺少对恶意解雇人才的处罚和限制,使用人单位可捆绑人才;其次,对人才流动不区分有无过错,硬定高处罚,也可能阻碍人才流动。建议今后规定,科技人才受到显失公平待遇或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的,人才流动限制自行终止;用人单位恶意解除合同的,可免除人才流动赔偿责任,以贯彻同时履行、对价限制以及比例性原则,从预防违约入手,综合考虑人才流动各方利益,改革、完善人才流动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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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税制功能的发掘与我国税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方税制功能的发掘与我国税改杨遂全杨玲从社会分配层面上比较一下市场经济体制完备的西方国家和其他非完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人们不难发现,前者的税收制度可谓无孔不入、无人不涉;而后者仅把税收制度用于平衡财政收支,或者最多用来调节部分经济活动。这两种体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