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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形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它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发展下去。因长期以来一直缺乏国家高层次立法,使得企业运作十分混乱。为了保障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必须尽快制定我国的《股份合作企业法》,以完善立法,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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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责任分担合理、覆盖广泛、由社会组织实行自主管理、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等成功之处,多年来为维护德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良好的作用示范.借鉴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整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资源,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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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暴力犯罪猖獗,危害极大,已成为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为预防、遏制暴力犯罪,除了严打,还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即打击与反腐败相结合,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及时化解民事矛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依法行政,加强法制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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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法》弱者保护机制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婚姻法》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为其追求目标 ,对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 ,由于《婚姻法》对弱者保护机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 ,难于操作 ,使保障措施不能够完全到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离婚后一部分妇女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也日见突出。为此《婚姻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其弱者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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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队伍是仲裁制度的脊梁,仲裁员则是仲裁的灵魂.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近年来仲裁员制度的缺陷及制度运行失范亦日渐凸显,其主要表现为:仲裁员法定条件宽松,聘任仲裁员不合条件,名册仲裁员信息量不足,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盲目,选择首席、独任仲裁员权利落空,驻会仲裁员大量存在,仲裁诉讼化倾向严重,办案仲裁员收入微薄,精英仲裁员消极退阵,对仲裁权监督的立法不足,仲裁员责任虚化,仲裁质量及信誉下降等.我国仲裁员制度的缺陷与运行失范现象亟待矫正,应采取措施为:取消仲裁员资格的模糊性规定,建立、实行严进宽出的仲裁员淘汰机制,广泛披露仲裁员信息,取消驻会仲裁员,改革首席、独任仲裁员产生办法及仲裁报酬办法,建立相关聘任不合法仲裁员、仲裁员信息虚假公布、仲裁员过错等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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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渐频繁的海上石油勘探、开采、运输活动使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2010年4月,位于美国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原油泄漏,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环境灾难和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而相关单位并未投保针对性较强的足额商业保险,充分暴露了当事国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缺陷。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对我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毋庸置疑的警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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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价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不具备再分配功能的养老金计划模式,它适应了新加坡在经济起飞时期的经济和社会特点,不仅实现了社会保障的目的,而且为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是东亚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成功的特例与典范。但是该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难以达到社会共济的目的;低薪雇员的保障水平较低,影响社会公平;缴费率较高,企业负担重,不利于市场竞争等。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进行利弊分析,借鉴其成功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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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 ,意义重大。它使法律从过去的维护形式正义逐步转向维护实质正义 ;它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它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审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缺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立法不足也在所难免。针对该制度在立法中的内容失之过简 ,操作时还有一系列实际问题尚未解决的状况 ,本文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过错性质以及过错赔偿等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提出一些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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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单位犯罪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开始衍生并逐步蔓延.近年来,在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犯罪案件中,单位走私、偷税、骗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贿赂等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单位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探讨单位犯罪的成因以及建构单位犯罪的预防机制,对于有效打击单位犯罪行为,扼制其发展蔓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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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德法并举治国模式的选择对小康社会的治理来说 ,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德法并举是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 ;是加强我党自身建设的需要 ;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为此 ,要加强对法治与德治自身及二者并举这一重大现实与历史课题的研究 ,为建立、发展、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