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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宗正 《学术界》2008,(2):206-210
我国的通讯表决实践存在的许多问题源于法律障碍,重构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具有必要性与迫切性.重构通讯表决制度,应当赋予通讯表决与其它方式同等的地位,采取恰当的立法模式,并规定其具体运作方法.  相似文献   
2.
肖磊  王宗正 《江汉论坛》2008,(3):132-135
本文首先运用系统结构分析方法,解析了土地征收征用纠纷解决机制的几个重要影响要素的层次关系,揭示了影响土地征收征用纠纷解决实际效果的根本因素是体制不完善和手段单一.然后,围绕如何合理有效地建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纠纷解决机制,考察了西方两大法系关于土地征收征用的相关制度和方式,并总结出几点值得关注与借鉴的经验和启示.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和考察,建设性地提出了建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法律设想.  相似文献   
3.
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网络的普及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的召开奠定了技术基础.虚拟股东大会可以促进中小股东参会,有利于股东独立行使表决权,大大降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成本,必然成为股东大会发展的方向.国外已经有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的立法与实践,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也已具备了召开虚拟股东大会的条件,相关立法应适时确认这一方式.  相似文献   
4.
累积投票的公司法规范 ,自其产生以来 ,经历了由强行性规范到任意性规范的发展 ,体现出一般的规律性。我国立法引进这一制度时 ,应该顺应这一潮流 ,选择推定适用这种任意性规范为宜。  相似文献   
5.
股东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无论对股东还是公司而言,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我国实践中对通讯表决适用范围作出的限制不利于其优势的发挥.重构股东通讯行使表决权制度,应当允许其适用于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股东大会所有的决议事项,并允许所有的股东采用.  相似文献   
6.
信息技术的嵌入实现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需要制度的调适与应对。中国证监会以其发布的规则来应对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然而要实现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需要一个以公司法改革为核心的系统工程。我国当务之急是要进行公司法修法,确立以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电子化、表决权等股东权行使电子化为核心的制度框架,同时推行“视频会议”+“电子表决”+“互动易”模式的部分网络股东大会,实现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  相似文献   
7.
论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并不承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相反隐含着业主组织是真正的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既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都是从作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角度来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相似文献   
8.
王宗正 《浙江学刊》2001,(1):186-188
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实质是如何加强对作为执行机构的董事会的监督,但在我国,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监事会的监督缺乏有效行使的法律机制,董事会的权力缺乏应有的约束.文章根据我国公司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9.
论公司最低资本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最低资本制在债权担保上的功能是有限的 ,其主要意义应该是公司经营能力的保障上 ,在当代公司法中更体现其对于“市场准入”的调控作用。而我国公司法的最低资本额规定过高 ,使得设立公司的“门槛”过高 ,不利于公司的设立与发展。为此 ,借鉴有关立法例 ,修改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额 ,并结合公司种类与行业特点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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