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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此次法律修改的一大亮点。将刑事强制医疗纳入诉讼化轨道,对于治理实践中强制医疗的混乱状况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该程序是否能够彻底预防“武疯子”继续危害社会以及正常公民“被精神病”的社会乱象,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另一方面,该程序相关规定比较粗糙,还需要有关解释予之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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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强化了法律援助的权利属性。伴随着《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意识不断提高,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有必要将公民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确立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与《法律援助法》并不匹配。经过对辩护制度历史发展的考察,刑事诉讼法规重在健全与完善辩护权利的运行规范体系,“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便立基于此。虽然法律援助内容也在扩展,但范围覆盖仍然狭窄,至多是实现辩护权利的配套保障。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内,可以将“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发展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原则,为法律援助与刑事辩护提供统一理论证成。与此同时,通过明确法律援助内容的类型化与法律援助质量的标准化,保障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利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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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合规不起诉作为一项政策产物,能够将实质理性灌输到法教义体系,但同时应当受到法律规范基本原则的约束。从政策视角来看,我国企业犯罪的严峻形势、重打击轻预防的企业犯罪治理方式等现实因素,赋予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的正当性。但该制度欲获取合法性,必须遵循包括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起诉法定原则等法治国原则。在此前提下,遵循刑事一体化的立法思路推动刑事法律规范的教义发展:一方面,将企业合规作为一项刑事责任减免事由在刑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企业有效的事前合规体系能够阻却犯罪成立,而事后合规体系能够影响量刑;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篇中增设“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合规考察包括附条件不起诉等若干程序机制,并审慎限定其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不能突破法律规范的原则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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