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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由于统治者实行了比较宽松的蒙垦政策,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被大量官垦,其地权关系也开始产生变化,主要体现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化的前提下,统治者为了自身利益,开始对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进行官垦,导致该地区的土地使用权产生分化。在官地内,国有化的所有权对其使用权起支配作用,使得所有权分属于代表国家利益的不同集团。就公地使用权而言,最初只归蒙丁所有,但是窘迫的生活处境加之宽放的蒙垦政策,蒙丁开始把户口地的使用权转租给汉人。这种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实际是国家默认状态下的蒙丁对户口地的次级所有权,土地私有制的萌芽开始在蒙古地区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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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1911~1949)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救灾立法是当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1927至1930年中国北方各地连续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包括山西在内的北方各省为了应对灾害,减少灾害损失,积极开展救灾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救灾法规条例,并在实施上取得了一定成效。虽然存在着突出的历史局限性,但其经验与教训仍对于当代救灾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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