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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发展,企业管理的用户个人隐私数据也开始面临新的风险,不慎泄漏、不当使用和恶意侵害用户隐私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缺失、行业管理失范以及监督认证机制缺位,导致这一领域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的保护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这不仅不利于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权利的保护,也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信用度和竞争力。为此,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典,改变现有的低效力和分散管理的立法模式;整合政府互联网管理职能部门,组建统一的监管执行机构;逐步实现行业协会事实上的独立,完善行业自律规范,消除行业协会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利益鸿沟。同时,设置隐私保护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督,并推动行业内部形成符合国际标准的隐私政策范例。  相似文献   
2.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原则。它的宗旨在于可以使用刑罚以外的手段能够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时,就不要使用刑法加以调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行为边界设定和犯罪情节描述方面虽然反映了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列举性规定之间却存在逻辑矛盾,容易产生罪刑不对等的现象,从而背离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此外,本罪中关于法定刑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和起刑点过高的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实现,类似情况也出现在其他一些罪名中,应该通过修改刑事立法的方式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3.
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学说对中国影响十分深远,而苏俄的犯罪概念,乃至此前沙皇俄国时期的犯罪概念都是特拉伊宁犯罪构成学说形成的重要前提。尤其是苏俄时期的犯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特拉伊宁的理论。苏俄时期立法机关、刑法学界均对犯罪概念进行了长期讨论,最终形成了以犯罪本质即社会危害性为特征的实质概念,其中刑事违法性特征居于次要地位。在缺少罪刑法定原则制约的背景下,特拉伊宁在实质犯罪概念的框架之下建立起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从而使苏俄践行法制原则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4.
中国的纯正计算机犯罪以行为犯和结果犯为基本架构,在行为预防阶段和法益保护程度上分别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这决定了中国当前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模式。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犯罪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国际上也越来越重视个人的网络权利。在这样的情形下,中国应该重新审视传统刑法理论,完善计算机犯罪的结构,构建涵盖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的罪刑体系,凸显对个人法益的保护,适时降低起刑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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