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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主观违法论而加以建构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有别于按客观违法论建构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主观违法论强调有责之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客观的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违法的构成要素,这种因人而异的违法观不能很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从主观违法论立场出发,我们不可能从构成要件其中一个方面单独地判断违法性是否存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定位于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构成只反映定罪结论,不反映定罪过程。  相似文献   
2.
信用证是由银行以当事人的信誉向来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凭证。它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资金融通的工具,已经有近一百七十年的历史。信用证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和资金积压的问题。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付款凭证,属于银行信用。在资本主义国家,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因此,采用银行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比采用托收或买方直接付款的方式,对卖方安全收汇较有保障。所以,在现代的国际贸易中,凭银行信用证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主要也是采用凭银行信用证付款的方式。正因为如此,…  相似文献   
3.
肖吕宝 《理论界》2008,(12):80-82
在“行为-责任”的犯罪论体系中,阻却违法事由属于排除刑事责任的客观情况,违法性不作为一独立的判断层次。德日等国三层次犯罪论体系从整体法秩序的角度,凸显违法性独立的必要意义。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则是建构在主观违法论基础之上,并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正当化事由排除在违法与犯罪成立的研究之外,导致在某些问题上不能提供合理的解说以及刑罚处罚上的间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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