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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淮涛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2(5):14-18
罪刑法定原则自诞生以来就成为刑法上一项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对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恣意发动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换言之,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国民的自由和权利起着不可攻破的屏障作用。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得到承认,并不必然意味着在司法上得到良好的遵守,罪刑法定的观念还远没有深植固化于人们的内心。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出现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种种扭曲和误读,因此有必要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再启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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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出了全新的防控命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倡社会共治监管体系,这一监管体系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同样适用,但该监管体系应在理念维度、制度维度和主体维度作出相应调整。在理念维度,应该贯彻预防为主的防控理念,采取常态式、全程式、及时性监管形态,将网络食品安全危机及时化解。在制度层面,应当构建动态式社会共治监管体系,在监管模式上应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其他监管主体予以协助,在监管的运行方式上,应用“交互式”监管替代“单线式”监管。在主体层面,应引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主体定位,发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体系中的联动性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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