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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在斌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5)
一、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过去在探讨青少年犯罪原因时,有些文章往往片面强调生理因素,或者把生理因素同社会因素割裂开来,有意无意地降低了社会因素的主导作用。这种研究方法和观点,不仅掩盖或者讲不清楚问题的主要矛盾,而且在实践中很难具有操作性,给实践带来困感。我认为,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应当把生理因素同社会因素结合起来,深入到社会生活矛盾中去揭示产生犯罪的原因。在这里,社会矛盾是个主导因素,或曰犯罪产生的根本原 相似文献
2.
我们认为,应当改变现行的以青少年犯罪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学科体系。应当指出,膏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学概念,而且青少年的年龄界限未有一个主导的规定,将这样一个社会学概念不加任何分析地引进犯罪科学领域是有失严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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