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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针对未成年人这一刑罚对象确立了从宽处罚原则。从宽原则在具体法律条文中表述为“从轻”、“减轻”。因此,审判人员在适用刑罚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曾搜集并查阅了我市法院1988—1990年未成年人犯罪及刑罚的刑事判决书100份,其中反映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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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违约形式的划分及其意义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这说明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只对其有过错的行为负责。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过错程度的区分,主要集中在故意和过失的划分上。承认过错程度对违反合同责任的影响,应该说是过错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过错程度与违约责任大小之间具有一种对应关系。 首先,区分故意和过失,对于违约责任的事先免除有意义。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承认,故意违约是一种较过失违约为严重的违反合同行为,法律都规定了较重的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事前免除”。这就是说,对于过失违约,法律一般是允许当事人事先免除责任的,而对于故意则不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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