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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肇煌 《天府新论》2021,(3):111-123
公司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具有外在和内在两方面功能。前者在于激励公司经营控制权人及时申请重整,并保证重整期间公司经营的效率;后者在于通过保存公司治理结构以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以及激励利害关系人在进入重整程序前进行充分的缔约谈判。若要充分发挥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功能,必须构建用以支撑其功能的权责配置体系。美国法的经验于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弥补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在功能上的不足,可借鉴美国法的经验,对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进行重构。具体的对策包括:明确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适用范围,划定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与管理人的权责界限,健全对公司经营控制权人的权力制约机制,并同步推进重组协议及预重整制度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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