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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近来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被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当前我国电商市场动态性较强、消费者粘性较小、商户转移成本逐渐降低以及平台抗压能力较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纵向依赖性”可操作性较差。该理论的适用可能违背竞争中性理念、过度干预市场以及异化《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在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界定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方面应注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排除传统市场并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认定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将商户规模纳入市场份额,适当延长认定交易量型市场份额的时间,并重视平台生态以及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塑造,以及考虑商户转移成本、消费者偏好与配套设施标准性等市场壁垒;以行为对有效竞争机制的损害为重点,只在行为限制竞争的消极效应明显大于平台经营效率、消费者福利提升等积极效应时,认定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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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驱动市场中,交易者对委托指令的提交和撤销往往表现出非平稳性和集聚性特征。量化评价限价指令簿事件间的激励关系,是探究限价指令簿动态演化的基础,指导交易者行为决策的重要参照。本文利用我国股票逐单委托数据重建了实时演化的限价指令簿,基于状态依赖Hawkes过程分析了不同市场状态下各类限价指令簿事件的自激励和互激励效应。共采用三种不同设定的状态依赖Hawkes过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并探讨了我国股市中交易者的行为特征。实证结果表明,总体上我国股市中限价指令簿事件的自激励效应强于互激励效应,且不同市场状态下存在显著差异。激进事件所产生的互激励效应更为强烈,通过激进程度划分事件类型更能反映事件冲击和交易者的信息学习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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