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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多元利益载体的现代公司,基于营利本性及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应以多数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制定分立决策的首要目标。但为避免代理问题的出现,公司法必须对强势者课以信义义务,对弱势者提供特殊保护,以维护公平价值。公司分立制度的规则设计,亦应当围绕这一主旨展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提升经济效率的基础上,增进社会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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