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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代社会流传各种版本的讼师秘本.讼师秘本指导人们以极其夸张的程度、用四字珠语形式高度概括起诉案由,这些极富视觉刺激的词汇夸大"细故"纠纷的严重性.讼师秘本的此种特点在清代后期以民事案件为主的黄岩诉状中得到充分体现.作为当时指导人们撰写诉状最重要、最直接的"教材",讼师秘本直接促成了夸张及"耸听"式的清代黄岩诉状的风格,而这同衙门对待词讼的态度有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2.
清代健讼之风加剧, 贱讼与健讼成为州县诉讼的矛盾性结构。 该诉讼结构受高调的儒家意识形态支配, 私人利益在官场话语中缺乏应有地位, 为维持私人利益而启动的诉讼容易失去正当性。 首先, 在官方表达中, 出色官员总是比法制和组织机制重要, 似乎只要 得人, 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其次, 受州县官过度集权的影响, 一人政府 模式下正印官无力及时审结大量案件; 再次, 受 薄赋敛 的财税政策支配, 州县衙门长期缺乏足够司法经费, 无力应对诉讼量暴增的局面。 官方对民众健讼之风的压制成为案件尘积困境下的贱讼策略。 但官员对健讼之道德评判掩盖制度僵化的缺陷, 制度之反思、 调整与优化缺乏动力, 州县诉讼的对立结构持续存在并日益恶化。  相似文献   
3.
窃曲纹考     
周代青铜器纹饰中有一类称为窃曲纹,形状独特。对于其来源、分类,众多学者歧说纷坛。窃曲即是古书中的纵目任鲁穷奇,这可以从纹饰及相关典籍中得到映证。  相似文献   
4.
Facebook的稳定币Libra项目,引起各国金融界和监管机构的关注和警惕。Libra在技术成熟度、稳定性、安全性、应用场景等方面均占有优势,也将带来种种潜在风险,增大各国外汇管制难度,弱化各国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增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难度。对此,中国监管机构应首先明确Libra稳定币的法律属性。其次,中国要调整监管手段及外汇管理的具体方式。最后,有区块链与数字货币技术研发实力的互联网巨头可尝试发行与人民币1:1挂钩的稳定币。监管机构制定出台相应法律政策前,可先行指导和推动上述商业巨头自己创生稳定币的治理规则。在中国互联网巨头探索稳定币发行的成熟经验和商业模式基础上,由中国央行加以借鉴,最后搭建法定的数字货币发行体系。  相似文献   
5.
个人征信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发展是市场所需,大势所趋,二者相互驱动,相辅相成.长期以来,我国个人征信业市场化进程缓慢,存在波动的政策风险、事实上的行政垄断嫌疑、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等问题,尚未实现行业的稳健发展,有悖于优化营商环境与构建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与市场关系是贯穿个人征信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主线,也是寻求路径优化的关键突破.具体而言,政府明确顶层设计,重塑监管思路;放松准入管制,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协商互动,树立科学标准;在事中事后阶段,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分类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理念,从政府单向管制走向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用法治保障个人征信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相似文献   
6.
区块链金融的飞速发展对国家的司法治理带来巨大挑战,特别是稳定币的司法裁判呈现大量类案异判现象,严重影响法秩序统一和风险治理效能。立法供给不足和司法裁判规则的缺失、金融类规范性文件介入司法裁判的限度不清和技术金融融合背景下稳定币的多重复杂性,是稳定币司法治理难的主要原因。我国应采取体系化的思路建构回应模式:在立法和司法政策认可稳定币虚拟财产/财产利益属性的基础上,审慎界定公序良俗,形塑金融法与民商法兼容协同的裁判规则,适时修正全面禁止的监管执法和司法政策,完善金融类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审查与解释机制,发挥类案类判和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指引作用并统一规范秩序,提升我国稳定币乃至区块链金融、数字金融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7.
在清至民国时期,贵州清水江下游黔东南苗族村寨存在以“认错字”形式的纠纷解决文书.这种文书针对当地基于轻微主观过错或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各种林业纠纷,经由中人参与双方的沟通与协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官府与国法成为最后一道潜在压力,促成纠纷于民间解决.在晚清以降的法制近代化进程中,“认错字”作为苗族村寨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持续顽强的生命力,是因为参与处理纠纷者与当事人有千丝万缕联系,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与双方勾通便利等优点.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会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利益与情感,以便为自己将来角色转换留有余地,由此形成互谦互让的协商与合作精神.  相似文献   
8.
清代黄岩县诉讼档案表明,当时州县衙门通过各种方式压制诉讼的启动,将大量纠纷(甚至刑事重案)交由当事人自行邀请族众调理,法律成为压服当事人自行处理纠纷的工具;知县大多凭直观感觉断案,几乎不以法律为裁判依据,即使存在查照律例的情形,也极少做出确定性的裁判.此种裁判方法使得当事人难以对衙门形成合理预期.这种现象在清代黄岩五任知县的裁判中一以贯之,在其它区域也存在.  相似文献   
9.
清代诉讼费用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清代虽不存在法定诉讼收费制度,但诉讼收费现象在当时普遍存在。讼费的产生与存在同当时财政制度有密切联系:国家向衙役、书差等人支付的薪水无法维持其生计,于是他们利用制度空缺,巧立名目向当事人非法收取费用。此类行为尽管被当时法律表面上所禁止,但为维持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转,清王朝不得不容忍这种非法行为的长期存在。其结果是当事人为此付出高昂诉讼成本甚至倾家荡产。过高的讼费又强化了官方贱讼的态度——诸多官员以诉讼易导致当事人破产为由劝说民众息讼,而很少考虑革新官方诉讼理念与司法制度,以适应诉讼参与者的需要。  相似文献   
10.
个人征信行业是信贷领域重要的基础设施,但是近年国内个人征信业的监管政策重在严格的准入管制,不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征信业的国际监管规则与行业发展趋势表明,准入管制背离营商环境法治化要求,存在诸多商榷的余地。推动征信行业市场化应以法治精神为指导,及时放松个人征信业准入管制,创新监管机制,减少监管者对市场准入的过度干预,确保市场主体金融公平,监管重点由准入管制调整为对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可激发征信业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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