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2.
邹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
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为法学界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加之现行法律的一些权宜性规定,使行政规章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为混乱。为此,笔者提出在改革完善行政规章立法的前提下,应赋予行政规章以完全的司法适用效力 相似文献
3.
公司在终止前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但由此所引发的侵权损害事实却在公司终止后“方才发生”或“才被发现”,应如何对此类预期环境侵权受害者的权益进行救济是环境危机时代应被重点关注的问题.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重要类型,在解散清算阶段做出预先的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公司终止后预期环境侵权受害者的权益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但此阶段的具体制度,目前我国学者多仅提出应借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GCL)第278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终止后法人资格延续制度”,而此合理性较弱的主张源于学者们对该法条的误读.文章首先对此误读进行了澄清,并借鉴该法中真正旨在保障预期债权人权益之内容(第280条至第282条),对我国公司解散清算阶段预期环境侵权救济建制展开了思考. 相似文献
4.
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泛权利主义思潮"及"法益理论误读"的共同影响下,我国学界现有研究成果并没有很好地解读环境法本位问题的实质,这也是造成目前学界对环境法认识不清、环境法学相关基础理论争议较大的根本原因。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视角对环境法的本位进行再分析,提出环境利益才是环境法的应然本位,并指出历来被学界视为环境法本位的环境权、环境义务与环境权力一样均为环境法保障环境利益的重要机制。 相似文献
5.
论环境权益及其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邹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2(3):70-73,95
环境权益,是指通过环境对主体造成实际影响,且这种影响被法律确认或现代社会的法观念普遍认为具有可谴责性时,主体所享有的对抗该影响的法律权利或法益。环境权益的本质属性是法律权利和法益的混合体,因此,无需在立法上寻求确立其概念。对环境权益的救济应分类通过一般侵权法、环境侵权法、环境法等公法、一般人格权制度来实现。 相似文献
6.
邹雄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2):11-14
环境权益是公众对环境享有的包括日照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优美景观权等法益。环境侵权行为不侵害环境权益,侵害环境权行为才侵害环境权益。环境权益不能通过侵权法来救济,只能通过环境法及其他公法得以救济。 相似文献
7.
邹雄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3):51-56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难以在我国真正建立和运行,制度构建所需的理论研究不足是其重要原因。因此,文章就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概念、属性、累积性污染事故的可保性、保险模式的选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等相关理论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8.
邹雄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9):46-50
从辨析救济类型、救济方式、救济途径三个概念及其关系入手,廓清了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即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和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进而提出了构建一般法和特别法两个层次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的设想。 相似文献
9.
10.
法学理论界和立法实务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结构布局研究不足,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的结构令人困惑。《环境保护法》应围绕保障"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根本立法目的以及"实现环境法律关系"进行布局,其布局应以"3+2"结构为宜。即以三类主体(环境权主体——自然人,环境义务主体——环境资源利用或破坏者,环境职责主体——政府)为对象分章予以规制,再加上总则和法律责任两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