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6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4篇
综合类   2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2篇
  2011年   1篇
  2010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1.
"死给"是凉山彝族地区在特殊环境中产生的特殊法律现象,"死给"的发生非但没有解决矛盾冲突,恰恰相反,"死给"使矛盾冲突升级从而使被动一方变为主动。从国家法的角度来看,"死给"作为一种自杀行为,与"被死给者"没有关系,但当地的习惯法却将这种自杀行为归因于"被死给者",而且"被死给者"也确实因此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命价、道歉等。从"死给"案的发生以及解决路径上看,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冲突,而在冲突过程中,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矛盾冲突的解决正是当地居民在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妥协让步进而作出理性选择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清代的官员开复制度是清代官僚处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对受到罚俸降级或革职处分的官员一定程度地恢复其俸禄、级别和官职的制度.在专制社会,高度集权的皇帝及拥有特权的统治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政治斗争的需要,在官员开复问题上也曾违反制度规定.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又率先破坏之,使官员的开复具有人治的特点.在现今法治社会,应该进一步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使复出机制更为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3.
闫文博  安媛媛 《兰州学刊》2010,(12):133-136
"收留迷失子女"律是为了规范专制社会里因战乱、灾荒等原因而产生的迷失子女,其主要内容是打击那些为其他目的而将这些迷失的子女及奴婢收留的人。清代各级衙门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对这些迷失子女有专门救护办法,所以发现迷失人口,不予报官,私自收留,则是要受到处罚的。略人略卖人律是专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律条,迷失子女又经常成为拐卖的对象,两律内容不同却相互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又相互转化。  相似文献   
4.
清王朝对涉藏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统治者和地方官遵守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但又结合藏区民族、宗教等方面特点作出了适当变通,使案件的处理具有了与内地相区别的司法特色。从司法程序的角度看,这种特色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与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的选择与实施、司法的原则与目的等方面。  相似文献   
5.
清代仓储作为存放国家正赋钱粮的场所,与漕粮运输、荒政救济甚至军事行动都有密切的联系,成为统治者关注的焦点。但有清一代,无论是康乾盛世之时还是内忧外患的清末之际,都难以避免仓储亏空的窠臼,仅在程度上有所差异而已,究其原因仍是官侵、吏蚀、民欠。清代仓储的亏空带来了吏治腐败、荒政废弛、军事被动等恶劣影响,甚至动摇到统治的根基。为了应付亏空的局面,清廷统治者规定了限定时间赔补、连坐等行政处罚措施,以惩处造成仓储亏空的官吏并最终弥补仓储亏空。  相似文献   
6.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