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8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4篇
综合类   4篇
  2014年   1篇
  2012年   1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1篇
  2008年   1篇
  2007年   1篇
  2004年   1篇
  200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1.
对结合犯概念的揭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不能脱离结合犯的初始意义,应反映结合犯的本质内涵和立法目的,不能脱离法律的实证规定,不能混淆规范刑法学与本体刑法学的界限,不能脱离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所谓结合犯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立法目的的考虑,将两个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为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相似文献   
2.
客观的处罚条件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现实存在,它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它虽与危害结果具有亲缘性,但二者的区别是主要的.将其引入到我国刑法理论中并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而且具有以下几点意义:能够说明某些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能够说明犯罪的基本特征;能够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3.
"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存在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学界对"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还存在着重大误读。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新的"麻烦"。当下的"犯罪既遂标准说"存有"立场错误"、"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构建新的"犯罪既遂标准说"———"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   
4.
对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判断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上,无论是通说观点还是其他观点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有的脱离了我国的立法实际,有的则在某种程度上没有站在结合犯的立法实质角度来分析问题,以至出现了偏颇的结论.因此,我国现有的结合立法存在着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5.
论述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概念、基本特征及法定行刑的设置;论证了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最后对立法完善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6.
结果加重犯之基本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诗忠 《学术论坛》2007,30(11):141-146
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性或者说实在可能性;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均是同类法益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加重结果表现为基本犯罪法益的上层法益受到了损害;基本犯罪的侵害对象与加重结果的受害对象必须同一;危险犯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是加重结果已经现实发生.  相似文献   
7.
陆诗忠 《江淮论坛》2014,(1):122-128
张明楷教授否认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某些"预备性质"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进而将相关犯罪排除在"复行为犯"之外。然而,该认识存有值得商榷之处;"非牵连型复行为犯"、"松散型复行为犯"、"相对型复行为犯"并无存在的必要;"主要客体侵害说"作为复行为犯既遂的理论标准经不住推敲,"双重客体侵害说"应予倡导。  相似文献   
8.
传统话语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存在不少误区,如对"宽严相济"的政策定位、基本内涵、与其他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等问题的理解就是如此。"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应当被解读为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基本内涵应当被理解为"宽严有度"、"区别对待"。对"宽严相济"与其他刑事政策之间的辩证关系也应当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