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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谞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3(8):50-53
离婚之精神损害有离因精神损害和离婚精神损害两种.前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行为而导致离婚,从而给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受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新的<婚姻法>确立了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空缺.而后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并无侵权行为,离婚本身即为构成精神损害之直接原因,如由于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夫妻一方被判处徒刑等.这种离婚同样使一方受到精神损害,自然也应得精神损害赔偿.遗憾的是,新的<婚姻法>并未作此规定.因此,要完善我国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使离婚之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进一步扩大,把第三者也作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而且还要将离因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将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因配偶一方犯罪而被判入狱和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作出规定,使精神受害者得到应有的经济救济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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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谞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9(3):33-35
分析了我国企业商标管理现状,提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企业权益的几条措施建立商标管理制度;慎重对待商标的设计与命名;及时申请、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以提升商标价值,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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