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2篇
  2005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1.
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探视权制度 ,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但其中一些规定存在的缺陷在实践应用中逐渐显示了出来 ,有待完善。首先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很科学 ,其权利义务主体应包括子女、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近亲属。而未成年子女和被委托的近亲属亦应有协助行使探望的义务。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应对探望协议内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法律应明确规定中止探望的事由。  相似文献   
2.
王乔  顾承红 《理论界》2005,(5):71-72
死刑执行前是否应当通知家属?司法实践多采取否定的态度。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法律剥夺的是其人身自由权,有些时候还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政治权利。但无论犯罪情节与结果如何,法律不能剥夺罪犯作为一个自然人所拥有的基本民事权利,比如亲情权等权利。法律更不能因罪犯犯罪而剥夺其家属与之所拥有的亲情权和对其处理结果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