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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宪权是评判宪法正当性的重要依据。古典自然法学诉诸于人民制宪权而取得宪法正当性的评判。施米特的制宪权学说是运用社会实证主义方法,在批判人民制宪权学说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价值无涉的政治实体制宪权学说,在制宪权学说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施米特认为制宪权是现存政治实体对自身存在形式作出总决断的意志,宪法正当性在于其现实性。其学说关注宪法的现实正当性,拓展了我们对宪法正当性评判的视野和对制宪权认识的深度,但由于忽略价值正当性曾被法西斯利用,值得我们吸取教训。我们认为,制宪权是人民制宪权与政治实体制宪权的辩证统一,宪法的正当性与现实性不能相互割裂。  相似文献   
2.
19世纪的德国近代宪法学是对自然法学民主立宪主义的反动,是为德国君主立宪制进行辩护的实证主义国家法学说。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康德、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法哲学,不过引入了实证主义方法加以掩饰,并提出国家有机体说和国家法人说等国家法学理论,论证国家主权,强调国家是法秩序的源头,从而否定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限制人权。德国近代宪法学的形式是实证主义,实质是国家主义,是对宪政主义的反动,其影响波及远东国家,阻碍了这些国家的宪政进程。  相似文献   
3.
利益法学是在批判自然法学和概念法学的基础上,适应法律社会化的时代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否认自然法学主观权利的独立存在;同时反对概念法学只注重空洞的概念;进而提出法律是利益的产物。利益法学的源头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经过耶林目的法学的奠基,黑克创立了利益法学,而庞德可以说是利益法学的集大成者,经济分析法学也受到了利益法学的很大影响。利益法学对利益划分和利益衡量的研究,对我国立法工作具有借鉴意义,应该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晋法家由晋儒转化而来,晋法家的理论源头是儒家现实主义.以子夏为宗的晋儒具有重利倾向的儒家现实派,与功利主义的法家只有一步之遥.子夏在由儒转法的过程中起了桥梁作用,子夏之学为晋法家的理论源头,子夏西河设教,培养的弟子进一步转变为法家.由于子夏始终徘徊于义利之间,心战不已,并没有完成由儒转法的过程,所以未成为法家的鼻祖.但子夏的学术贡献与历史地位不应忽视,可称为儒家现实派的鼻祖兼晋法家的理论先驱.  相似文献   
5.
问题银行是正常银行的对称,在激烈竞争的金融市场条件下,即使存在良好的银行监管机制,也不能避免银行经营出现问题而成为问题银行.对问题银行的识别一般是建立在银行评级系统之上的,即先评定银行风险等级,再根据等级确定问题银行.问题银行形成有内外原因,宏观因素基本上属于外在原因,而微观因素则属于银行的自身原因,如果内外因素结合则可能形成系统性的银行危机.由于问题银行具有强烈的负外部性,政府为促进银行业的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其进行干预并且采取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银行接管制度是政府为问题银行摆脱困境而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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