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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式合同性质与功能要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作者认为,定式合同虽然与原有合同类型相比有所变化,但仍然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定式合同并不完满,仍具有诸多弊端,在实践中可能对合同中的弱势相对人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对定式合同的弊端加以警惕,以更好发挥其功能。  相似文献   
2.
丁玉翠 《求是学刊》2007,34(4):96-101
明代监察官职务犯罪的立法形式呈多元化,即以《大明律》为基点,具体内容散见于令、大诰、条例,以及各类监察法规等不同的法律形式之中,并随时代的发展而变革与调适,这些确曾对澄清明代官僚政治有所贡献。然而,在肯定其制度功能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作用的局限性,即与前代诸朝相比,注入了更多的理想化成分,凸显了极为功利性的立法意图。探究历史脉络,应当承认其所遭遇的实践困境,与其法价值的缺失不无缘故。  相似文献   
3.
治世重在治吏,在明初一系列重典治吏的立法当中,监察立法占了不容忽视的一席之地.为防止耳目之臣的沮坏,确保监察功效,明代统治者更为注重从规制监察官职务行为、严惩贪墨渎职等不法行为的角度考虑其对于吏治的贡献.这一立法重点的确立,既是出于对舒缓社会冲突的现实考量,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4.
为确保科道监察实效,明代统治者在继承了前代权力分授、位卑权重、立法防弊、厚赏严罚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更为严苛的科道管理制度。这种通过提高科道官选任门槛,强化对其职务行为的约束和监督,从而实现对科道官职务犯罪预防的立法隐喻,与其他朝代相比有其独创之处,从中体现出统治者希冀通过科道制度的构建谋求防范职务犯罪的取向。  相似文献   
5.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连读,两者涉及两种不同的仪礼。因为庶人无庙,故其君、上轼庙时不必下车回避,此即"礼不下庶人"。君使臣以礼,会见大臣当以礼意而非刑意,故"刑人不在君侧"。自贾谊在《新书.阶级》中以"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对之加以阐释后,所引起的争论迄今未决。在承认"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的前提下,通过对"礼"、"刑"的外延加以限制,将之修订为"某些或某种礼不及庶人,某些或某种刑不至大夫",这种说法在逻辑上是不通的;而据此否认"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真实存在过的制度,其观点虽有可取,但仍然存在前提性错误;"刑无等级"比"礼有等级"更专制。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集权政治的愈益发展,对监察制度之依赖程度必然不断加深。有明一代,随着专制皇权统治向其巅峰状态发展,导致政府的运转对监察制度的依赖程度超过历代王朝,以各级官吏为对象的监察活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变得异乎寻常的重要。可以说,明代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国家行政系统的有效运行,是以无所不监的双轨制监察体系的同步发展为条件的。监察制度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根本政治功能,更体现为皇权对监察权的严重制约,并随着专制皇权的空前强化变得更加绝对。明代监察官向专制皇权之附庸的急剧蜕变已不可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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