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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抗辩与和解控制模式,虽可以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障保险人利益,却不免"异化"为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不当干预被保险人的手段,严重损害被保险人乃至第三人利益。而抗辩与和解义务模式,在美国保险公司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服务团队、法官衡平裁判的环境下尚有困境,面对制度移植中的立法成本及"同质性"规则下保费的提高,对我国责任保险制度而言显然并不适合;台湾地区"保险人参与权"模式既避免了被保险人因"被代理"抗辩与和解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开通了保险人"参与"之路径,消除"遥控"的弊端,又明确了保险人滥用参与权之后果,完全可以借鉴,并进一步做体系化的设计,形成我国责任保险人参与模式的路径。  相似文献   
2.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简称《条例》)第78条首次将生前预嘱写进地方立法。为了大众能够积极适用生前预嘱制度,应明确该制度在提高患者临终生存质量、保障患者行使特殊拒绝权以及规避医疗替代决定弊端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为了将来生前预嘱制度在实务中发挥其最大作用,在适用《条例》第78条时需对条文的提供者、医疗措施和执行前提进行扩大解释,对生前预嘱的形式进行体系解释。在未来生前预嘱进入国家层面立法时,要补充医疗决定能力的相关规定,建立立预嘱前的咨商程序,建立生前预嘱登记、修改和撤销机制,对违反预嘱内容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世界各国通行的是以签名作为自然人的票据签章方式,唯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文明,因其文化传统个人印章也被用作票据签章形式,于是,在中日票据签章(包括法人票据上的签章)共性的基础上,又表现出两个国家不同的社会基础、法制基础给票据签章制度带来的差异.尤其是日本票据理论的发展,包括判例对票据法的扩张,对票据签章的解释适用已不能囿于法律规定的字面理解.而我国票据法在许多具体问题上,规定就严格得多,理论的解释也并无明确的指导思想.因此,对中日两国票据签章的制度和理论加以比较研究,其借鉴意义在于:从签名的客观功能来说,什么样的签名应该被认可为具有票据上的签名效力,唯一的标准是该签名形式是否具有认定名义人和本人同一性的效果.这一点相对于我国保守的票据法和并不先进的实务界,在法律修改和法律适用上,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4.
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并不是哪个部门法上的专有概念。仅从一般意义上说,抗辩表述为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疑义是比较准确的。正因为如此,在民商法领域,民事抗辩和票据抗辩既有概念内涵的一致性,也有普通法和特别法意义上的关联。比较而言,民法上对抗辩从概念到类型化分析都有比较成熟的理论成果,制度的功能仅限于否定或迟滞相对人的权利行使,而票据法上的抗辩,除了具有抗辩的基本语义,更侧重抗辩制度的独特设计对票据流通所起的作用,因此,票据抗辩就有了票据法上核心制度的意义。此外,从票据权利的不可分性,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独立性等特点,还可以找到民事抗辩和票据抗辩的种种不同。  相似文献   
5.
严城  董惠江 《求是学刊》2013,40(4):90-98
我国私法体系虽已基本完备,但因其在形式上体系化程度不高,有必要借助法典编纂的方式对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材料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整理和完善,实现私法的体系化。从私法的分化和融合的历史变迁看,民商法间的关系在当今很难用"民商合一是立法趋势"这一论断来概括,影响立法更多的是既成的法律传统、立法者采取的立法政策以及统一国法的政治经济需求等因素。基于这些因素的考量,并兼顾民商法的私法共性以及商法的诸多个性,通过制定民法典统率整个私法,并另定商事通则和完善商事单行法对其补充,实为我国当下法律体系和立法政策下的最现实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董惠江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债权保全债权保全,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或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排除债权危害,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概念中包含了现代民...  相似文献   
7.
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它的代理人来进行的,其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性规定,见诸《民法通则》第43条,即“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团代理人的活动适用有关代理的规定,本文仪围绕该条规定,阐释企业法人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一、对本来几个法律用语的理解(一)关于“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从登记管理的角度,…  相似文献   
8.
企业国有资产信托及其法律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惠江  严城 《求是学刊》2006,33(2):89-95
采用信托经营方式能够化解当前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企业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经营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国有资产信托有着其自身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灵活多样的表现形式。然而,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制度很不成熟,由此对其制度构建进行深入的探索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9.
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不能以《公司法》第72条前3款的内容作为效力判断的标准,而应当采纳"合理性"标准,即股权转让限制是合理的,则有效;若明显的不合理,则无效。但是,合理与否须根据个案中每个公司的不同情况作出判断,而非一个一成不变的格式。绝对禁止股权转让是不允许的,绝对的股权自由流通则是可以的。不能为了追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置股权的流动性于不顾,而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经历了合同效力解释论向越权行为归属论的转变,从依据《公司法》第16条直接判定担保合同效力,到根据表见代表规则区分相对人是否善意认定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归属,相对人的善意认定问题最终成为判断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归属的关键。因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善意实体认定标准及程序认定标准存在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依然存在。应明确相对人善意的实体认定标准为“不知道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重大过失的判断应以类型化的外观事实为基础;善意的程序认定标准为通过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实行有条件的善意推定,并根据相对人审查能力的不同综合认定,合理审查的内容为外观事实是否适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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