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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性ADR具有程序的非正式性、参与性及当事人意见一致性等特征,符合我国行政、法律文化的传统,能够与行政诉讼制度形成有效互补,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均有引入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对我国行政性ADR的改造和重构,可以从组织形式及纠纷解决方式入手,建立一个多元化的行政性ADR体系。  相似文献   
2.
在小凉山彝族社会,纠纷解决主要依赖民间规则或者说习惯法,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一般先由家支进行"结尔"(JJi Ly)即协商,由"仔任"拿着"汁"(ZHi,即酒)找到当事的另一方传达信息,再由"谋"(Mop)介入调解,最后达到"若"(RRo)的结果,并且一般不得反悔。而如果违反上述程序,很可能达不到目的或者导致调解结果无效。  相似文献   
3.
龙明礼  王会军 《创新》2010,4(6):96-98,106
借鉴美、德、日三国关于无视公司人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我国在适用无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应坚持穷尽救济原则、被动适用原则、实际有效原则。同时,对该制度应从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适当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导审判实践、推行案例指导、提高无视公司人格案件的法院审级和实行备案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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