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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坚实的哲学和法理基础,在关注人性、体现刑法谦抑性和发挥刑罚功能等方面具有强大的理论吸引力,但是也存在对罪刑法定原则可能构成潜在危害,对法官素质具有较高要求,对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较为依赖等问题。因此,引进该理论应当慎重,应当在明确该理论在中国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在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中的功能,并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后再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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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制度对法官释明的规定散见于位阶较低的司法解释、内部规定之中,既无体系,亦无约束性措施。消极释明或过度释明均属法官释明的滥用,实为程序性违法。“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程序性制裁理论,以司法审查权力制约法官释明权,可为因法官违法释明受损的当事人提供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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