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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强化职业化主审法官主导地位的同时,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的改革目标。比较日本、韩国的民众参与司法裁判的新制度,可知中、日、韩三国的制度改革虽然目标相近,但制度背景、制度内容及其取得的效果却有较大差异。如何平衡好司法专业性与民众参与之间的关系并确保专业性优先,是当前中国司法改革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参与审判并非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唯一形式,应当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形式和渠道,加强顶层设计,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提供专业知识和参与纠纷调解的作用。在今后的人民陪审制改革中要转换视角,弱化政治意义而强化司法功能,细化相应的程序实体规则,注意考虑司法审判相关主体与参与司法裁判民众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唐律疏议》“以”“准”字例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准”字例在被作为法律用词时,存有细微差异。唐、元、明三朝律学,法律皆用“以”字例以显与真犯同,用“准”字例以示与真犯异。在《唐律疏议》中,“以”字例数量极大,且形态复杂;而“准”字例数量较小,形式简单。“以”“准”字例比类的目的在于依准基本罪名所在法条的罚则而为非基本罪名确立惩罚依据,其作用在于解决繁琐地另定罚则的立法弊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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