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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若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法律体系,应允许当事人再次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选择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合同的准据法,合同的准据法就有可能不是单一的,同时还可能会有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若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法律体系,应允许当事人再次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选择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合同的准据法,合同的准据法就有可能不是单一的,同时还可能会有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3.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在吸收外资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到去年底为止,我国共批准建立“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共8943家,海洋石油合作项目41个,协议外资金额210亿元。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办得比较成功,成功率60%——80%。已投资的“三资”企业,1985年出口为3.2亿美元,1986年为4.8亿美元,1987年达10亿美元。①当前国际上国际资本的流动不断扩大。美国彼德·德鲁克教授在他的《从世界贸易到世界投资》一文指出:  相似文献   
4.
内地与澳门、香港分别达成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两个安排,是中国区际私法领域的重大成就。两个安排在适用范围、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条件、程序以及草拟草案时依据的参照模式等方面有所不同。目前采取的安排模式是内地与特区的一大创造,是在“一国两制”下内地与特区司法运作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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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和内地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解决的观念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执行外地民商事判决法律制度来源于英国,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法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完全纳入中国法律体系当中。在宪法统帅下,全国法律应和谐一致,避免和消除冲突。内地与香港实施CEPA协议,加速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客观上要求实现判决自由流动问题。我们应站在更高更远角度,并具有创新精神,加强思考和探索两地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6.
一、中外法制史上的优先购买权在中国法制史上,优先购买权的历史源远流长,古已有之,唐宋以后尤见流行和发达,主要有亲族先买权、地邻先买权、典主先买权、佃租先买权等.这些优先购买权在我国古代农业社会,有着深刻的伦理、社会和经济的原因.亲族先买权和地邻先买权为唐宋法律所明定.如《宋刑统·户婚律》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按此规定,亲族先买权优于地邻先买权.但按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载胡石壁判词所云:“在法,所谓应问所亲邻者,止是问本宗有服纪亲之有邻至者.如有亲而无邻,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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