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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票据法》首次将英美法特有的“对价”概念引入基本法,是立法技术上的一大进步,但在对价制度的构成、法律后果等方面尚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对价制度应侧重于客观相对应这一要件,认可为客观对价应当完善对价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明确给付不相当对价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2.
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不同于票据责任和一般法上的民事责任。构建我国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对于救济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制裁违法票据行为以及完善票据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框架体系,应当包括票据返还责任、利益返还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票据原本的复本、誊本的发行与返还责任等四个部分。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票据法对背书限制缺乏系统明确规定,亟须加强研究,以便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出票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其流通性并不绝对丧失,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对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仍应负票据责任;背书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后手以此票据又进行转让背书的,原背书人有抗辩权;非转让背书中,应区别明示与默示以确定委托收款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的效力,质押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均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以期后票据所进行的转让背书仅可产生民法上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5.
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有不周全之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为不当得利 ,其请求权人应包含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和故意为背书涂销行为的持票人 ,其利益返还义务人应在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还包括背书人和无权代理人 ,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定要因应增列持票人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6.
对票据伪造的追认,是被伪造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实施的一项新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性质应是一种积极形成权的行使,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追认是否发生溯及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被伪造人追认的内容,探求被伪造人追认的真意而定.伪造人、被伪造人、付款人、持票人等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会因票据伪造追认而发生程度不同的变化.  相似文献   
7.
我国《票据法》对隐存保证背书没有任何规定,学界对此也鲜有论述。隐存保证背书能够克服票据保证之不足,有利于保障支票债权的实现,规避票据保证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隐存保证背书在一般情况下,对被背书人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背书人具有权利担保的效力。隐存保证背书在形式上构成回头背书时,被背书人得以存在保证关系为由,要求其作为背书人时的后手承担票据责任。隐存保证背书通常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背书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相似文献   
8.
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法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国际上统一程度最高的法律.我国票据法在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的使用范围、票据对价制度、票据的转让方式、票据涂销以及空白票据效力问题等方面,存在着不合乎国际票据法通行规则的缺陷.针对我国现行票据立法存在的若干不当之处,提出思考性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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