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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阜民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61-63
专利侵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在司法实务中受到很大限制。然而这种限制起源于司法解释,并没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依据。鉴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犯罪对象方面表现出特殊性,且为贯彻诉讼经济原则以减少当事人人力、财力的消耗和法院审判资源的浪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做出司法解释,扩大侵权知识产权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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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制裁是维护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强力法律手段,"假冒专利罪"则是我国《刑法》旨在保护专利权、维护专利管理秩序的唯一罪名。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使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发生变化,由此扩大了成立"假冒专利罪"的外延范围。与西方专利大国相比较,我国《刑法》仅仅制裁假冒专利者而不惩罚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者的现状不能适应国内专利侵权案件频发之情势,应当对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且情节严重者入罪处刑,以有效维护专利秩序,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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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阜民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多国派亚丁湾护航编队阻止海盗活动而绩效不佳,重要原因是:既没有受理海盗案件的国际特别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亦不受理海盗案件;我国《刑法》没规定海盗犯罪,对海盗国际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难能实现。我国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制度面对东海、南海,经由马六甲海峡跨印度洋水域的海盗、毒品、走私、恐怖活动等国际犯罪、跨国犯罪,凸显适应性疲弱。在国际法场合,就跨国犯罪/国际犯罪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具有彰显国家主权、海洋权益的“证据保全”的重要意义。且应对日本、南海周边挑起海权争端国家“依法维权”情势,当适时修改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相衔接;促进联合国反海盗国际特别刑事法庭建设;推动国际刑事法院改革,建立惩治国际犯罪长效机制等举措皆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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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超规范出罪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项下的热点疑难案件挑战了传统犯罪论的实践应变能力。通过“顾雏军案”再审判决,抛开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进一步论证犯罪行为“危害不大”而出罪并援引《刑法》总则来规范出罪,为中国特色刑法学发展提供一种理论逻辑指向。基于促进刑事法治发展、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范畴之初衷,从本土研究视角,引入“情境因素”概念,揭示当代刑事司法裁判的思维逻辑,建构社会危害性考量评价体系。从“法律工程研究”语境出发建构出罪评判的理论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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