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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家庭暴力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伤害、致死案件。家暴受害者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家暴而实施的非对峙性反击行为,入罪结论不符合社会情感和民众期待,出罪结论则面临法解释论上的难题, 即此种情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紧急权制度能够保障紧急时刻公民的私力救济权, 维护婚姻家庭内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平衡“家暴情形”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关系。防御性紧急避险理论为家暴中非对峙性反击致死行为提供了出罪的解释穴间及现实可能,但并非所有处于不法侵害尚末发生的危险状态都符合防御性紧急避险对于危险程度的要求, 应当将“正在发生的危险”理解为紧急的危险, 而紧急性应根据隐蔽性危险与可视化危险的不同类别结合实际案情具体认定。实践中,只有符合“紧急的危险” “不得已” “必要限度” “补充性”等要件的类型行为,才可以适用防御性紧急避险予以出罪化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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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对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回应,体现并贯彻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思想以及法律家长主义的保护理念,重点强调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这类主体的身份特殊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其所照护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明知”“手段行为”以及“情节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本罪与强奸罪为对立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从教义学上说,本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殊职责人员”获得了未成年女性的实质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当然,本罪在对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上仍存在适用困境,负有照护职责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猥亵未成年女性的情形无法适用,同时也缺乏对未成年男性的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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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立法活性化背景下,行刑衔接问题很突出。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界分是解决行刑衔接问题的关键,质量区分的视角无法满足实践要求,仅具有理论层面的作用。长远来看,轻罪体系的建构通过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路径将行政违法转化为刑事不法可以消除二者的冲突,但由于轻罪体系建构的立法成本高昂、立法周期长、轻罪标准不明确等诸多现实困境,其无法成为当下解决行刑衔接问题的治病良药。扩展以刑制罪理论的适用范围,从需罚性出发弥合刑罚与行政处罚适用的冲突是当下实现行刑衔接的权宜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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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刑事治理的难点在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流程的判断标准并不明晰,且众多参与主体责任划分界限并未统一。解决路径为:采行为主义立场,将刑事治理对象由整体网暴现象转向网暴引发行为,结合行为事实本质与规范评价厘清网暴结果引发的行为范畴。在不法层面,以法益侵害为中心,围绕人身法益与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双层性,探寻抽象危险证立下积量入罪的可行路径。在有责性层面,区分罪责与预防必要性,采取行为基准下考量行为人危险的实质判断模式。整体援引比例原则,贯通行为应罚性与危险需罚性,融入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项子原则,以刑事治理为手段,实现法益保护目的与言论自由保障效果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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