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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忠尧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2):101-104
不同层面的抵抗权有不同的含义。行政法层面上的温和抵抗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温和抵抗权。学理上对行政法层面的温和抵抗权的含义及其行使条件、范围等方面的研究还很薄弱。温和抵抗权的行使必须而且只能以无效行政行为为基本依据。无效行政行为的制度设计应以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为契机,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完善将使得温和抵抗权的行使从感性走向理性,从理念走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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