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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卢曼社会系统论视野下,法律是一种规范性期望,采取"不学习"的反事实性态度,从而反向达到对全社会的时间拘束的功能.为了稳定规范性期望,法律系统的功能分化,有赖于组织化的法律决断系统,决断系统通过规范的双重模式化,推动了法/不法二元代码的正式确立,使规范性期望在法律系统内获得稳定的实现,从而克服了一般社会层面的规范性期望的不足.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由此形成特定的结构耦合.法律的功能不是促成社会整合或社会控制,而是使规范性期望在时间上获得稳定的确保.法律的功能模式既不取决于主权者,也不取决于社会,而是在法律系统中被反身性地给定.法律在"二阶观察"的层次上调控自身,从而实现其运作的封闭和系统的分出.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区块链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深刻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结构,技术不再只是客体与工具,它也塑造和改变了法律所处的宏观环境,法律与科技的关系发生了重大转变。财产形态的知识化、数据化、信息化与虚拟化,给整个法律系统的代码化、算法化与学习化转型奠定了经济基础。传统法律范式在全球化、私有化、数字化潮流中出现不适。信息业巨头在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新型法律平台上,在跨国层面重塑并主导信息的生产与消费过程,进而带来一系列技术风险。在新的人工智能时代,中国必须重新设计法律战略,在重构法律体系、平衡群体利益、主导规则制定三个层面增强前瞻意识。  相似文献   
3.
在近代中国法律移植运动中,各种新型法律概念生成。“习惯法”一词正是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借鉴《瑞士民法典》的产物。在现代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认识、界定、评价、吸纳与整合既有的本土习惯是一个重要课题。清末,“习惯法”作为法律渊源虽然在立法中确立,但由于缺乏实证化和司法化的机制,导致民商事习惯无法转化为确定的形式化法律条文,民商事习惯调查成果也被束之高阁。民国以降的主流法律理论深受德国思想影响,倾向于贬抑“习惯法”的作用。近代中国法律史上“习惯法”的命运,对当下中国的民法典编纂,仍然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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