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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察违法暴力行为,包括刑讯逼供等职务暴力,也包括其他非职务暴力。警察违法暴力根源于警察权的天然暴力性。人们对警察的畏惧与对抗,传统文化的熏陶是警察违法暴力产生的社会心理因素。而司法授权、司法监督、司法救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位以及现行警务管理体制的弊病则在制度上催生了警察违法暴力。此外,警察的心理因素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防治警察违法暴力,不仅仅是一个制度上的问题,更是一个法治文化问题。  相似文献   
2.
为了实现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理想功能,必须对其进行改造.建立审前程序性裁判机制,将重大、复杂案件的起诉决定权交给法官,由法官作出起诉与否的裁定;加强对自诉人取证的支持;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完善、扩大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赋予被害人选择适用程序的权利,或者申请程序裁判;或者直接提起自诉.二者只能选择其一,由被害人衡量.  相似文献   
3.
警察违法暴力是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实施的违法暴力行为,包括刑讯逼供等职务暴力,也包括其它非职务暴力,警察违法暴力根源于警察权的天然暴力性。人们对警察的畏惧与对抗,传统文化的熏陶是警察违法暴力产生的社会心理因素。而司法授权、司法监督、司法救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位,现行警务管理体制的弊病则在制度上催生了警察违法暴力。此外,警察的心理因素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防治警察违法暴力,不仅仅是一个制度上的问题,更是一个法治文化问题。  相似文献   
4.
程序性违法是指程序参与主体违反某一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程序性违法具有侵权的特征,同时也是对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对程序性违法,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渠道。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程序性违法行为非常严重,并且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建立司法性的法官惩戒程序,以程序性制裁的方式对法官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救济,应当是一种很理想的途径。  相似文献   
5.
论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功能与实效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公诉转自诉制度应该具有以下三个理想的功能:救济的功能;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制约公诉权的功能.但是根据北京市2001年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公诉转自诉制度应用极少.完全不能实现上述三种功能,原因在于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缺少一种有效的制约机制,而受害人又无法有效地进行自诉,同时缺少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最根本的问题是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天平失衡,无论是司法实务中还是法学理论界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明显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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