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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重新分析举证责任分配的本质。分析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依据,阐释举证责任分配的理由;运用法律行为的相关理论证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实体法解释的本质;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重新构造了举证责任分配。  相似文献   
2.
算法的广泛商用在提升经济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经营者实施合谋的门槛,增加了合谋成功的风险和概率,因而逐渐成为反垄断法的关注重点。算法共谋可以使得合谋者通过信息技术的传递更为便捷地进行意思交流,甚至超越了垄断协议对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限制,从而成为反垄断法规制、适用的一大挑战。无论是垄断协议还是共同市场支配地位都难以直接应用到算法共谋的场景。但算法默示共谋本质上不是“新型合谋”,并未超出现行反垄断法的约束框架。通过梳理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协同行为是应对形态复杂、行为隐蔽的算法默示共谋最有效率的制度选择。因此,秉持着“有效竞争与有为政府”的建设目标,优化协同行为制度成为规制算法默示共谋的首选,在现有分析框架中增加对技术要素的考量可以最大化发挥制度的效率优势以化解技术发展带来的社会“负效率”。  相似文献   
3.
ChatGPT的出现意味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进入新阶段。虽然ChatGPT的终极商业化场景尚未明确,但其改变人类创新活动的潜力已经引发社会上下广为关注。目前ChatGPT引发的创新挑战主要与其生成物的学术性使用密切相关:一方面,ChatGPT生成物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学者和学生使用ChatGPT生成物完成学术论文或者课程论文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人工智能的学术性使用宜从工具化的角度进行处理。因此,我们应当在不排斥学术性使用ChatGPT生成物的同时,对一些特定的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4.
侯利阳 《社会科学辑刊》2023,(3):25-35+2+237
自我优待是国际平台反垄断政策收紧之后出现的新型垄断行为。虽然欧盟已有自我优待的成案,但学术界对之依然存有诸多争议。通过对平台经济发展历史的梳理发现,自我优待是进入“互联网生态圈”阶段之后的产物,其背后蕴涵着平台经济从双边市场到跨界经营的竞争转型。以此为基础,可将自我优待分为两类:对商家实施的自我优待与对竞争平台实施的自我优待。前者存在滥用平台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因素,可以进行严格反垄断规制;而后者可能是竞争机制的自然体现,应当尽量留待平台自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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