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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经济活动中从来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平等的主体,平等主体只是法律对经济活动主体的一种虚拟。经济法公开承认主体的不平等性与差异性,本文从哲学、历史与法律三个维度对经济法主体进行考辩,见证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的生成,揭示了民法的虚伪与经济法的真实,揭示了民法的力有不逮与经济法的历史使命,揭示了经济法主体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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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经济活动中从来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平等的主体,平等主体只是法律对经济活动主体的一种拟制。经济法公开承认主体的不平等性与差异性,存在强势和弱势主体。经济法对这些主体进行限制与保护,形成其独特的模式。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建立,昭示着模式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型。模式现代化历程和特点告诉我们,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是经济法史上两大理论的完美结合,精准定位“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作用的领域与限度,深刻揭示经济法的真正作用,引领经济法走向正确发展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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