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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兰艳 《学术论坛》2007,30(12):102-107
公司僵局是公司法上的制度安排与封闭公司治理机制的固有矛盾相结合作用的产物.公司僵局的发生会对股东的利益构成严重损害.根据期待权、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合同理论,应当打破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破解的路径包括司法救济和股东自力救济两方面.路径的选择应当遵循穷尽内部救济、公司主体最大化和诉讼目的正当性原则.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遗嘱自由的规定过于放任,过多地关注对遗嘱人自由意愿的保护而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家庭其他成员的法定继承权,导致权利分配的失衡,影响了家庭的和谐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存在诸多不妥。在保留现行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特留份制度能更好地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达到个人利益、意愿与社会公平观念平衡的效果。  相似文献   
3.
法律行为理论不仅在现代民法和民事领域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在当代刑事和行政及其诉讼领域(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深刻的影响,从而超越了单一的民事领域之疆域.建立统一的、一般的法律行为理论势在必行,走法哲学的进路,运用语用学方法,梳理、整合、重构法律行为理论,与实践理性(或交往理性的)对接,将法律行为理论纳入到法律行动理论的视域中,从而实现法的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也使得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理论更富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陆洲  兰艳 《学术论坛》2012,(11):73-77
行为是已经完成的行动,行动则是动态性的、过程性的行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及其法律商谈论认为,法律并非静态的行为系统,而是动态的行动系统。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行动,在于付诸实践,法律是通过参与者的行动(交往、商谈)而实现事实与规范的互动。基于这一理论,可以重新界定法律的基本特征,即法律具有互主体性、相对强制性与自治性,并通过立法商谈与商议式司法,建构一种全新的法律行动理论。  相似文献   
5.
兰艳 《学术论坛》2005,(4):83-86
法律制度的宗旨必须以效益为价值取向,使法律朝着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婚姻家庭的本质在于它所具有的团队特征。家庭财产作为婚姻家庭这一团队生产的"集体产品",应由其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在死者名义财产中,一般都潜在着家庭成员的应有部分,所以在财产清算时,须将其显在化。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特留份制度规定的缺失不符合效用最大化原则,忽视了婚姻的团队本质,没有看到夫妻间人力资本的相互依赖和协作关系。这种权利配置同时还会发生外部性问题。构建特留份制度,把配偶列为特留份权利的享有者,对于家庭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的经济发展都是有效益的。  相似文献   
6.
法的价值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或行为规则有哪些性状、属性、作用为人所运用、珍视、欣赏和追求;而法律行为价值是指法律行为对于法学研究、立法、司法、执法的意义和作用,创设“法律行为”这一法哲学意义上的概念,最终是服务于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法律行为的价值,包含客观与主观价值、应然与实然价值,本体与工具价值、理论与实践或适用价值.本文站在法哲学高度上提出并阐释了法律行为之理论与实践,具有七大价值:规范、识别、指向、本体、工具、体系和适用价值,这也为国内法学界之所鲜见.  相似文献   
7.
兰艳  聂长建 《河北学刊》2012,32(2):124-126
站在法哲学的高度,立法的对象应该是外在的行为、行为的负价值、行为的可操作性、行为的主体间性。"醉驾"满足这四个条件,而"常回家看看"并不满足第二、三个条件。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应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并体现一定范围的前瞻性,在平衡自由、权利、秩序、效率等局部性价值时,在总体上是正价值的,"醉驾"入法理由充足,"常回家看看"并无充分正当的入法理由。  相似文献   
8.
法官法律思维依次达到三重层级:形式逻辑和形式推理是第一层级,保证思维的有效性;辩证逻辑和辩证推理是第二层级,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法律思维定式是第三层级,决定司法活动的方向.三重层级逐级推进,推动法官法律思维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重复抵押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艳 《学术论坛》2003,(5):75-80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就同一财产在同一价值范围内向两个以上的债权设定抵押。文章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分析,结合法理和实践,得出重复抵押不应予以禁止与限制的结论,并对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提出质疑,主张采抵押权升进主义。  相似文献   
10.
法律行为的类型化,绝非只应局限于对单一法律行为的分门别类.分门别类本身不是目的,法律行为的分类只是其类型化的第一步;第二步是法律行为的模型化——即归纳、抽象和提炼出特定类型的法律行为的行为模式,而法律行为的模型化之内在之理源自于法律行为的法定性,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尤其是行为模式决定着一般社会之行为人的行为何以成为法律行为;第三步是法律行为模式的类推化——类型化的终点就是类推,类型化的思维就是类推思维.司法过程中必须以规定的条件严格衡量那些被抽象概念所规范的对象.凡是诞生于类型化思维的法律规定,必须强调适用过程中反复将法律与个案对应,权衡和区别个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征和没有被法律所描述的特征,进而找到适合个案裁判的细则或理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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